粵港澳大灣區防水產業聯盟
誠信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防水產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建築與市政工程防水市場的秩序,建立防水從業者的自律機制,樹立“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的行業風氣,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結合實際,由粵港澳大灣區防水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發起,經各締約方同意,特製定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二條 聯盟全體成員均應遵守本公約,接受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條 聯盟負責對本公約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協助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失信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公約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聯盟 《章程》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誠信自律條款
第五條 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防水行業發展各項規章制度及標準規範,自覺遵守社會公共商業道德,依法從業。
第六條 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建築與市政工程防水產業誠信登記管理制度,並將行業誠信管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實現資訊共用。
第七條 接受政府、行業和成員單位之間的相互監督;協助政府提升產業整體的技術水準,維護產業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行業內率先垂範,規範經營,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第八條 堅持守法經營、誠信為本的原則。共同抵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偷工減料行為,抵制低水準重複建設和惡性競爭行為,促進防水行業產品和工程品質提高。
第九條 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降低產品品質或施工品質,違反防水產業一般規律的行為進行惡性競爭。
第十條 鼓勵、支持聯盟成員單位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堅決抵制採用不正當手段損害行業共同利益及其他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強化服務意識,堅持用戶至上原則。自覺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為客戶提供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守信的服務。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二條 聯盟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防水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誠信內容,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並經查證屬實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在行業通報或取消聯盟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四章 公約的生效和修改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正式簽署後即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如聯盟 《章程》 中內容有任何調整的,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聯盟秘書處定期公佈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以公約成員名義對外宣傳。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聯盟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