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防水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防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并予以公告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0 元;
(二)副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三名监事以上,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 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协会(商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01 月 0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我协会的财务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会计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协会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我协会及所属部门应遵守执行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反映协会及各部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国家各项税收,认真执行有关协议,正确处理内部财务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我协会各独立建账部门,按照其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完善其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健全我协会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凡本制度末及事项,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六条 健全原始记录和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有关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各类原始记录,要进行统一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加强财务审核工作。
l. 设置稽核岗位,负责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稽核,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有关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报销人员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不合法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2. 坚持会计报表与账簿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和账表相符。
3. 坚持会计对财务报表审核,检查报表间的勾模关系是否相符,确保报表质量。
第八条 加强票据管理。
1. 财务部门的票据要做到专人购领,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柜存放,专账记载,专表反映,并且做到防火盗防霉蛀。
2.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到税务局等部门购领票据,并向有关部门发放。对已使用票据要及时核销,存根联要妥善保管。
3. 票据专管员需要更换时,应办理票据、台账移交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以免出现差错。
第九条 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全面的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财务部门要派专人到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要如实上报盘存的结果,并查明原因,对因该职行为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加强计算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运用计算机参与财务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对全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及其它有用的会计资料进行有序的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的时间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将会计档案归入档案室。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费用和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协会管理费预算由财务部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结合本年度费用的增减因素编制,并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财务费用由财务部根据负债总额,利息率等确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协会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内的预算。
第十六条 资金筹措预算由财务部根据资产投资计划,并结合协会财务状况贬值。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汇总制定全协会年度总预算并经财务经理批准,报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如遇较大的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修正意见,经财务经理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可追加计划,财务部执行。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实行严格管理,坚持银行存款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制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内部借支。职工因公出差或采购零星材料,需要借支现金的,必须填列借款单,写明借款理由,由所在部门领导或理事长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数额较大的现金借支必须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预约,以便做好准备。职工因采购材料、设备等需借支票或汇款、汇票等,也要填列银行付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理由,由所在部门领导或签字,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不应将支票、汇票充分填列,不得留空;对于进行小生产核工程承包的项目,购买大宗材料或设备时,必须向财务部提供订货合同,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对于无合同的借款,按现金借支手续审批。部门或项目购买自用设备、仪器时,除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外,还须由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以上各类借款应及时报销。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予以报销,材料及设备款也应在货到后及时清理报销。长期不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其他各类借款,并限期予以报销。现金借支超过三个月以上者,按月总1%予以处罚,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本金及利息。各类借款均应视部门资金情况进行办理,部门资金如出现赤字,财务部应拒绝付款。各类费用报销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属有形物资报销的须有验收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各项应收款和预付款要定期核对和清理。财务部每季度将往来明细列表与各部门核对。每笔应收款都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做到谁经办,谁负责回收或报帐。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资金拆借,部门也无权将资金借给外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格库存材料管理制度,各项目购得材料后,必须凭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办理库存材料入库手续,填列材料入库单,财务科根据发票和入库单入帐,月末各项目必须填列材料出入库清单,财务部据以核对,核对无误后,再行入账。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月末或年末配合财务部对库存材料进行清点、盘库,并对盘盈或盈亏的库存材料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设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及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盈盈、盈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被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价,具体记价方法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成本。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不具备有实际形态的资产,它代表单位拥有的一种法定权和优先权,或者是单位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支出记价。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原则上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外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定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人、受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指我协会会费收入以及开展服务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 业务收入包括展览费收入、信息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2.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会费、会议费收入、培训费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l. 协会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2. 协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 协会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4. 协会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5.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协会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支出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是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业务支出,即相对于业务收入所发生的费用。
(二)其他业务支出,即相对于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支出:工资、福利费、保险费、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折旧、租赁、税金、出国费、会议费、审计费、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科目中。可以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用途归集到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我协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财务部对各部门收支情况分别核算,并在每月初将上月的财务运作情况表报送各部门,包括部门损益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
第八章 税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办税人员必须按月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税收都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按时足额上缴税款。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缺席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财力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增长率、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单位可以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检查
第四十七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财务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财务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以便妥善解决。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国家和主管机关来我协会检查工作,应派专人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财务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任期届满或撤并,由协会公司内部实行财务审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与其相抵触的其它财务制度随之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档案(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协会档案(文件)资料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档范围
一、关于本协会成立、撤销、更名等文件资料。
二、会议的通知、请示、报告、批复、领导讲话、会议资料等。重大事项,大事纪,上级来文、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的往来文书,反映协会大事记及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像等。
三、本协会活动的策划、预算、活动总结等资料。
四、人事变动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员工的的文件材料。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员工劳动合同、奖励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文件)管理
一、档案(文件)的最终整理、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要求存档的各种资料必须整洁齐备。
二、对存档(文件)资料要按照顺序存档。
三、对存档(文件)资料要定期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文件)安全。
第四条 档案(文件)使用
一、任何使用社会团体档案(文件)的人,经由会长批准,并由专职人员将所需档案(文件)找出交相关人员使用。
二、使用档案(文件)要注意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得随意损毁档案。
三、使用中丢失,要将情况及时报秘书处,并进行丢失登记。
四、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还秘书处。
五、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文件)完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档案(文件)上涂改,带出、复印。
第五条 档案(文件)管理工作流程
一、社会团体资料由秘书处及时收集整理。
二、秘书处整理好资料后交会长审查。
三、通过会长审查后,资料交由秘书处规整存档。
第六条 档案(文件)销毁
保存的档案(文件)超过期限或该档案作废时,经会长批准,由专人销毁,以防丢失。
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护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协会印章应由协会会长批准。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3、协会财务章和法人章要分管。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会长批准,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书、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证明书、收据等。
四、印章的管理
1、协会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协会会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留存原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六、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证书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证书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协会证书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保管,并存档案柜。选择保管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来负责保管证书。
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严密保管法人证书,保证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证书需要复印件时要注明用途加盖公章。证书原件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需经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使用完毕后要随时归还到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交到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室。任何人不得将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一旦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协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
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息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会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应持续履行信息发布的义务,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已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关系会员单位日常重大工作事项的;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协会应当依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适时重点公开发布下列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信息范围: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
(2)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可公开的课题研究成果等;
(3)有关行业统计与分析情况;
(4)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各项活动;
(5)协会接受政府委托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
(二)向会员公开信息范围:
(1)协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2)会费收支情况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等;
(3)第五条第一款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信息内容。协会的信息公开发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其他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协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第五条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发布,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于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要坚持“谁发布、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部室要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未经理事会决议或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公众发布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等;
(二)文件通知;
(三)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协会要创新信息交流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方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推动改善信息发布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
第十六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经办人填写《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发;
(三)经办人将信息稿电子文档发送协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加载前核对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发布格式要求,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加载。
(四)信息中心将发布稿连同《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一并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策研究部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搜集、整理国家和行业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同部门,负责及时加载信息源,在协会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各部室负责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6年9月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为了促进深圳市防水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诚信体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防水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条 坚持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的原则。生产防水材料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址、厂名、品牌。产品必须经严格检验合格方准出厂,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骗用户,明确向用户提供真实信息,所有在深圳地区销售的产品应向用户提供内容真实的《建设工程防水材料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质保书》)。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防水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签署本公约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自愿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保书》,必须经现场见证抽样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必须经相关质量责任人检查合格签字后才能隐蔽。
第四条 坚持合理竞价、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不得用降低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为手段降价竞争,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他人或消费者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
第五条 从事防水材料生产和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用户至上原则。材料生产企业要提供防水材料使用说明,施工企业要保证施工质量并提供及时高效的保修服务,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保修,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防水生产和施工企业要公开违约责任,防水行业协会将在防水网上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收到举报信息后将迅速通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建设主管部门,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经市场监督局抽样检验不合格者,深圳防水网上将进行公示。
第九条 施工企业进场材料经见证抽样检验不合格者,应就地封存并报深圳市、区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深圳防水网也将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条 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过程中将随时抽查防水材料和《质保书》,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将积极配合质量监督站开展相关工作。如发现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材料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二次)检验不合格者,将建议市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清出深圳市场,如发现现场使用材料的数量、品牌等信息与《质保书》不符者,将追查材料来源并对施工企业进行警示。
第十一条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将随时收集、跟踪防水质量信息,对质量优良产品和信誉良好企业进行网上通报表扬并向社会推荐,对质量低劣的产品和违约企业给予警示、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自律公约的会员,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后取消其会籍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发起制定,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员均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但发起单位不以防水行业协会会员为限,深圳市防水行业的从业单位,无论是否加入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均可加入本公约。
第十三条 深圳市防水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通知防水行业协会,防水行业协会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和《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工作,协会秘书处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进行人员配备,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岗位设置为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其它工作人员包括会员部、发展部、综合部、信息部、培训部、财务部等岗位。根据协会秘书处实际情况,一名工作人员需兼任多个工作岗位。
第四条 协会会长根据协会章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五条 协会其他工作人员由协会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聘用人数和岗位安排由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办理。
第三章 员工选聘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除第四条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采用选聘方式任用。
第七条 选聘原则
公司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录用”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协会员工:
(一)曾经被协会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二)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三)被通缉者;
(四)受刑事处罚,尚未期满者;
(五)拒绝身体健康检查或经指定医院体检查实身体健康状况与劳动岗位要求不相符合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七)未满16周岁者;
(八)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选聘方式
员工的选聘根据情况采用对外招聘、招收应届毕业生等方式。招聘、招收人员经会长、秘书长面试合格后即可入职。
第四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条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签订
1、协会依法与符合入职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协会与员工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种。
2、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为试用期1个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固定期限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签订。
4、连续在协会工作满十年者,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变更
协会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四)劳动合同续签
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会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务协议
(一)退休人员聘用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退休人员,聘用退休人员应办理聘用手续,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2、聘用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入职手续
应聘人员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按照录取通知确定的日期和地点,亲自办理入职手续。
(一)入职程序
1、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入职员工本人一寸证件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职业)资格证、居住证(非深户人员提供)的复印件。
2、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员工信息采集表。
3、签订劳动合同
(二)个人资料要求
1、员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如有虚假,构成欺诈行为的,一经发现,协会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员工个人资料一旦有所变化(包括户籍、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申报变更,以确保与个人有关的各项权益。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
员工在正式聘用之前,一律实行试用。
(一)试用期限
试用期为一个月。
(二)试用期报酬
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三)转正手续
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予以正式聘用。
(四)聘用关系解除
1、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要求的,协会可解除聘用关系。
2、在试用期内辞职者,须提前至少二天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
协会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周年)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解除
(一)协会解除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与当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出示的个人资料存在虚假或欺骗行为,致协会误信造成损失者;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违反劳动合同或协会规章制度经协会秘书处认定情节严重者;
(4)工作中严重失职,酿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协会的财产(含代为第三方加工、存储、运输等的财产)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或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10000元(含本数)以上者;
(5)营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务等其他行为或给协会声誉、信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6)对同事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情节严重者;
(7)故意损坏协会物品者;
(8)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者;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协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协会秘书处指出仍拒不改正者;
(10)工作期间拒绝服从会长的指挥、管理(包括工作岗位临时调整、临时分派工作任务等),经劝说拒不改正,导致协会秘书处指派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造成较大损失者;
(11)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或劳动教养者;
(12)协会规章制度规定的须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秘书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绩效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合同期未满自行提出辞职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1)合同期未满自行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面辞职申请需员工亲笔签字确认,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按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辞职或调出:
(一)因经济问题,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借公款、公物未还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处理完结的。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
(一)离职程序
1、员工与协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在离职前妥善处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完备离职手续。
2、离职交接内容
(1)交还所有归属协会的资料、文件、办公用品以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的工作事项;
(3)如签订其它合同或协议的,按约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停缴
1、员工与协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每月15日前的,在当月办理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2、员工与协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每月15日后的,在次月办理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三)离职证明
1、员工离职由协会秘书处开具离职证明。
2、未按规定完备离职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协会秘书处不开具离职证明。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未满,由于员工个人原因自行离职的,不能获取任何形式的赔偿金、补偿金。
(二)合同期未满,由于员工个人原因自行离职并未能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承担本条第(一)款责任之外,还需向协会全额赔偿因员工单方解除本合同导致严重影响学会正常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员工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员工应支付给协会的赔偿款、违约金等款项,协会有权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减,不足部分员工应另行支付。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奖惩
第十九条 工作纪律
(一)员工应自觉执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出勤,忠于职守,不允许在上班期间内干私活或擅自从事 “第二职业”。
(二)员工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可推诿,推卸责任。
(三)员工必须服从会长管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会长或秘书长的工作安排和指令。对会长的指令动机存在重大疑问的,应立即向其提出,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四)员工不得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或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得违反安全规定,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己,不得偷盗协会的财物、现金或其它资源,遇有协会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的情形,需立即向协会会长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五)员工未经授权,不得超越岗位职责范围行使权力,不得擅自签署和向外发送超越职权的任何文件、信函、传真,不得代表协会出席会议、谈判、签约、招投标等,不得擅自出借协会的场地、物品、设施,不得擅取协会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六)出席协会秘书处召集的会议,员工应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遇有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重要外宾或客户出席的重要会议,按通知要求提前到场,没有通知要求的提前30分钟到场。开会期间,手机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不得频繁外出接听电话或发短信,遇有重要会议不可接听手机、发短信。
(七)员工应体现良好的个人素质,不允许在工作场所发生打架、骂人、不文明用语等不文明的行为或滋事干扰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活动;不允许在工作岗位、办公场所吃零食、喝酒、赌博、打牌、玩游戏、在电脑上看电影电视及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允许散布谣言,致使协会或领导和同事蒙受不利;不允许赌博、酗酒和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八)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在办公区域内喧哗,私人通信工具应调低音量,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和办公设备的外观整洁,禁止随便张贴广告,所有需在公共场所张贴的材料必须经秘书处的事先批准。
(九)协会分配给员工使用的电脑、电话、硬盘等办公用品是为了保证员工的工作需要,员工应妥善保管协会财物、重要文件和数据,不应用于其它用途或致使协会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未经许可,不得翻阅和挪用同事桌面的文件和物品。
(十)不准将私人电脑接入协会网络;非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借用他人电脑,以免损坏机器或泄露协会机密;不准擅自卸载预装防毒程序,不得从网络下载可疑程序;不得利用因特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法信息、传播谣言。
(十一)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外界、新闻媒体有关协会任何内容的采访或为之提供与协会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奖励表彰
(一)对模范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协会创造价值,突出完成业绩目标的员工,学会将酌情予以奖励;
(二)奖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突出贡献奖励、晋级加薪等;
(三)口头表扬由会长或秘书长直接给予,用于对日常工作表现出色的员工、进步明显的员工,旨在及时肯定员工的贡献和进步。
(四)书面表扬由秘书处给予,可同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或物质奖励。
(五)突出贡献奖励由秘书处给予,主要是指突出完成年度业绩目标,或挽救协会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该奖励以“先进个人”等方式授予,将获得奖牌或证书,载明员工姓名和做出的贡献,同时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六)晋级加薪由秘书处给予,晋级加薪一般按照逐级晋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学会工作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证学会各项业务的有效有序运行,保障学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二)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无薪停职检查(或降薪降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1、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对员工不努力工作或因过失行为给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以及需要引起其他员工予以关注和警惕的过错,学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由秘书长直接给予,书面警告由秘书处给予。
2、严重警告主要针对员工出现给学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给学会的社会形象、品牌带来负面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警告可与无薪停职检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使用。
严重警告由秘书处给予。
3、无薪停职检查(或降薪降职)主要针对长期不能胜任工作、或过错严重证明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
无薪停职检查(或降薪降职)由学会秘书处决定执行。
4、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针对犯有极其严重的错误,严重违反学会规章制度和纪律或给学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学会可立即给予开除处分,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支付补偿金。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由学会秘书处决定。
第六章 薪酬、福利与假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福利
(一)社会保险
学会按现行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员工退休时,享受国家社会保险部门制订的养老保险待遇。
2、待业保险:员工失业时,可依据国家规定在劳动管理机构领取待业救济金。
3、医疗保险:员工生病住院,按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学会的员工缴存。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学会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薪酬福利管理
(一)秘书处会计按照劳动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每月编制工资表,由出纳复核后经会长批准发放当月工资。
(二)员工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学会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代为扣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每月15日前的,在合同签订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交等手续;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每月15日后的,在合同签订的下月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交等手续。
(三)员工职务发生变化时,其薪酬待遇亦作相应的变动。任新职当月仍享受原职薪酬待遇,次月首日起,按新职享受薪酬待遇。
(四)离职人员待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薪金。
(五)离退休人员的止薪时间为其领取退休金的同月首日。
第二十五条 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最新法定节假日方案执行。休假期间,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二)年休假
1、在学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凡符合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批准可以在当年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满足员工休年休假要求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并经会长批准,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员工应在工作任务较少,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周以上时间提出年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9、因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跨年度安排休假、不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
10、员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宜,如到外地休假,应向会长请假,费用自理,不另给路程假。
(三)婚假
1、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
2、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并初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增加婚假10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期间的法定休假节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4、休假期间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假期工资。
(四)探亲假
1、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指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配偶或探父母的待遇;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加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法定休假节日。
6、休假期间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假期工资。
(五)丧假
1、员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2、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3、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假期间的法定休假节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5、假期间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假期工资。
(六)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
6、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再增加产假35天;
7、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8、政策允许生育二胎,并已办理准生手续而生育二胎的女员工,可休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哺乳假
1、产假期满后,哺乳期间可享受正常工作期间1小时哺乳小孩的喂养时间。若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会长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2、哺乳假期间,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其假期工资。
(八)看护假
1、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员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男性员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连续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
2、看护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节育假
1、员工施行节育措施或女员工施行流产术时,按计划生育政策及女员工保护政策享受相应假期;
2、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流产假
1、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除正常生育外,只可享受一次带薪流产休假,其他按病假待遇。
(十一)事假
1、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15天;
2、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3、事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十二)病伤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需持医院盖章的有效病假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办理请假手续。
2、病伤假工资
(1)每月请病伤假两天(含两天)以内者,免扣工资;
(2)每月请病伤假超过两天者,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医疗期内)。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二十六条 请假手续
(一)员工申请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等假期,均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 ,经会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准假(产假等需事后补充证明材料,病伤假需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不能按时到岗或者因公、因私临时外出,应说明原因并请假,若时间紧急或联系不上会长,应向其他同事说明情况,确保有同事知道去向及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三)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及时用电话通知会长,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章 绩效及培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
(一)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员工努力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二)实施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改善员工的工作绩效并最终提高秘书处的整体绩效。
(三)除会长外,其他员工应于每年12月15日向秘书长递交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如实汇报当年的工作业绩和效能,由会长安排时间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评议各员工工作,会后由会长决定绩效评定意见。
(四)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在年中适当安排阶段性绩效评议。
(五)绩效考核结果是核发绩效工资、调薪、定岗、调岗、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培训管理
(一)参加协会秘书处组织的培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二)协会秘书处按照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协会秘书处根据不同业务岗位的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
(四)协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五)员工参加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的业务培训,学习(考试)时间按上班考勤,工资福利待遇与全勤员工相同。
(六)员工参加未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的业务培训,学习费用自理,需要请假外出学习的按事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内容
(一)新员工培训
进入协会秘书处的员工,必须通过协会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二)注册人员培训
按国家对各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规定学时。
(三)其他培训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相关岗位培训。
第八章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人员信息采集与维护
(一)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包括:员工信息采集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职业)资格证、居住证(非深户人员提供)的复印件。
(二)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建立和维护员工个人资料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和个人备案资料彩色扫描文件),将员工个人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各项内容的变化予以实时维护。
(三)员工个人信息的保管遵循保密原则,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相关材料并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员工个人信息不外泄、不丢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服务、创新、和谐”的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即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经营、设计、施工、检测、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入会申请表;
深圳防水行业自律公约;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 文件提交方式:
(一)纸质资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可依本会规定程序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会员自愿申请退会;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作说明、不参加本会活动;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本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官网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0 元;
(二)副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第十六条 当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可向秘书处申请会费减免
(一)经营发生困难;
(二)破产重组;
(三)其他应减免的情况。
第五章 奖励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本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本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消防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安全责任
第三条 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实行以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防火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
第四条 协会综合部具体负责协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当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扑救,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五条 协会各部门应设一名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员名单报协会综合部备案。
第六条 协会职工应具有以下防火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岗位防火安全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护消防器材及设施,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本岗位发生火灾,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四)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待险情缓解后报告。
(五)火灾责任者或当事人,须如实反映造成失火的原因,并提供一切证据。
(六)提高警惕,严防犯罪分子纵火破坏。
第三章 重点防火部位及火灾预防
第七条 将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政治影响大、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的部位,确定为防火重点部位。
第八条 重点防火部位禁止使用火炉、电炉、电取暖器、电加热器及各种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协会重点防火部位为:库房、财务室等。
第十条 重点防火部位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采取可靠措施,禁止各种火种携入禁区,并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各种明火电加热器。下班前或节假日前切断电器电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工作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有关建筑防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请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2)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的国标和行标,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为今后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制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3)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建筑防水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为用户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标准。
(4)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且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代号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Waterproof Association)缩写SZW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示例:
T/ SZWA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
T/ SZW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协会负责“SZWA团体标准”的立项、组织、管理、发布,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七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部分专家、理事以上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构成,按专业分为防水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和防水技术规范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起草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专项标准组建的标准化工作小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发起成立。
第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在本专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教学和质监质检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建筑防水行业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协会制定发布《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产品、方法、施工类团体标准;
(2)由2家(含)以上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协会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寄送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获得本领域标准审查委员会3/4 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 的可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协会制订。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 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 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 个月,超过18 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经审查委员会决议是否撤销立项或延长编制时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 年。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反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