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防水专家评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1/3/12 11:08:23 点击:7242
关于《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的实施细则
1 依据
依照《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SJG19-2010第3.0.4条规定:“Ⅰ级设防或防水面积超过10000㎡的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三层以上(含三层)或防水面积超过15000㎡等防水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未列入本规范的防水层设计方案,应经专家评审”。第3.0.11条规定:“防水工程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省级(相当省级)鉴定或评估,并经过工程实践,制订相应技术标准后,方可应用”。
2 释义
对重大工程应首先从设计上给予保证,根据目前深圳地区防水工程的现状,应实施对重大工程的专家审查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防水专业委员会等专业技术团体组织专家评审。
材料组合仅仅是现在经实践检验证明比较合理的优选方案,由于防水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出现,对于未列入的材料组合,若能证明确实符合本规范的设计原则,经专家评审,也可用于相应等级的防水工程。
3 程序
1) 建设单位(开发商)提请委托;
2) 防水专业委员会根据防水工程的重要程度和规模,拟定评审专家人数和名单。一般为3~7人,可含防水专家、结构专家或建筑专家;
3) 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准备相关资料,提前3~5天送达评审专家;
4) 召开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 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协商,修改防水设计,出具变更单。
4 资料
1) 工程概况说明;
2) 防水做法;
3) 防水节点图;
4) 防水材料选用说明。
以上资料除准备简要文字说明外,必须有PPT文稿。
5 参加人员
评审专家
建设单位(开发商)主管领导、设计部、工程部、合约部、采购部、项目部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防水专业委员会
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