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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应利用好政策

    日前,记者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长朱冬青一起去拜访业内知名的一家大型防水企业。在交流中得知,该企业既生产防水材料又从事防水工程的施工,且该企业在工商机构的注册名就是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朱冬青问道:“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有税收优惠你们知道吗?”该企业负责人却直言知道有这回事,但具体细节并不清楚。什么样的防水企业会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据朱冬青介绍,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02]117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从事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生产的纳税人,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结合部也就是混合销售重复征税问题而出台的一个利民政策。
  在防水行业,很多防水企业既生产防水材料又从事防水工程施工,这与国家税务总局[2002]117号文中从事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生产施工的纳税人性质相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经过广泛调研,确认防水行业存在材料生产和施工并存的现象,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多次沟通,最后取得共识。为避免重复征税,2006年,防水材料被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自产自销可分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围之内。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国[2006]80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由来。
  为便于理解,朱冬青给记者打了个比方:“1000万的防水工程,防水材料一般占800万左右,施工费用在200万左右。如果施工企业的材料是自己生产的,那么税务部门分别征收材料800万17%的增值税,施工款3%的营业税。这样就可以合理免缴800万3%的营业税。”不过,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防水企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前提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4年多了,还有很多防水企业不知道或没有重视这个国家对防水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记者想提醒广大防水企业,3%的营业税与17%的增值税的差距是不能忽视的。当前防水行业的利润比较微薄,如果能从税收优惠中获得效益,又何乐而不为呢?

来源:深圳防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