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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防水行业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防水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防水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科技项目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鉴定工作,加强协会科技引领工作管理,依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防水行业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筑防水行业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
建筑防水行业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科技项目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鉴定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估”),加强协会科技引领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的规定,《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估是指协会接受政府、协会会员及其他组织的委托,由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做出相应评估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估。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其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协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可根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投入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协会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科技成果评估申请。科技成果评估结论不具有行政效能,仅属咨询性意见。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凡属我国建筑防水行业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属建筑防水专业领域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评估。但科技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评估:
(一)评估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八条  协会作为科技成果评估的组织机构,可直接组织评估工作或委托所属各专业分会、专家委员会、总工委员会等承担相应领域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估可采取会议评估和通讯评估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估: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估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估形式。由协会组织评估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估。
(二)通讯评估: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估的,可以采用通迅评估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估。
会议评估和通讯评估必须出具评估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条 采用会议评估时,由协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7至13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有关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评估结论必须经评估专家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采用通讯评估时,由协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7至13名专家组成通讯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有关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评估结论必须经函通讯专家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协会聘请的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评估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的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评估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估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估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估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估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估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估。
(三)提供的书面评估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估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在成果评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估,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估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估工作的干扰,可向协会提出退出评估请求。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估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评估程序按照初审、正式评估两个步骤进行。(附:评估流程图)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估,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应在收到评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明确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批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受理评估申请后,协会应按第九条成立相应专家组或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由协会从协会及各专业分会的理事、专家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会、总工委员会中遴选,申请评估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条  协会应在确定的评估日期前10天,将被评估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估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并准备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估结论不符合本办法的,协会应及时指出,并责成评估委员会或通讯专家组改正。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估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估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估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在申请签订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评估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对评估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评估结论应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九条  采用会议评估时,会议组织单位应严格控制评估会的规模,除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一般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协会对在科技成果评估中出席的不正之风,应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对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协会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中止评估并通报批评;已经完成评估的,应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评估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估成果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依法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评估流程图


来源:深圳防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