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集中立项申报工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科工〔2018〕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和实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工作相关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提升深圳标准水平以及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等各项重点部署,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深圳标准”体系建设,现就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中立项申报及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受理的基本范围
市住房和建设局作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政府标准)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类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申报、专家评审和批准发布工作。现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具体说明如下:
1.工程建设标准所涉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具体规定执行。凡不属于建设工程且与建设工程不直接密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标准,不属于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类所涉主要专业领域。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各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分类体系,现阶段我市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涉及工程勘察与测量,建筑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环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电气,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建筑维护加固与运行管理,市政给水排水,市政道路与桥梁,城镇燃气,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园林与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等18个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工程管理标准和工程经济(计价)标准。不属于以上范围而又需要开展标准项目制修订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和申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向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两部门重复申报同一个标准制修订项目;若发现重复申报,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撤销其立项申请。
(二)2019年度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1.基本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规定不具体,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及深圳地方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和水平较为落后,不能适应深圳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要求,不能适应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深圳城市建设发展新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要求,且须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部分重点功能区作出统一或更高要求的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可申请制修订相应的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2.申报重点。提升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性能(包括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资源利用、服务便捷等方面)以及相关用户满意度、舒适度等目标性、结果性指标水平的标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标准,尤其是各类学校、医院、文体设施、人才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园林绿化、无障碍设施、儿童友好城市配套设施、轨道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燃气管网等社会公共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选材用材标准项目;促进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BIM应用,建筑抗风和减隔震等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发展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1.申报组织。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申报工作。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提出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填写《项目建议书》“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栏应准确、具体,主要内容应表述标准拟做哪些方面的技术规定,而不是简单列出技术标准的章节条目;修订项目应表述具体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市住房和建设局标准统筹管理具体工作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征集和受理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的前期组织和预审工作,均由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部归口业务处室(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归口业务范围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前期组织和预审工作。上述“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府所有相应工作领域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任务、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市建筑工务署可以作为牵头的主编单位(组织起草部门),联合其他编制单位,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提出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类别和领域的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
2.基本程序。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项目申请进行预审,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汇总形成《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通过遴选(含各自内部组织的专家评审程序)后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部有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审查的,可将本部门预审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一并附上),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规定的电子邮箱。市个别重点功能区或行政区域的政府或主管部门确需通过市级层面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程序报送,但原则上应先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市住房和建设局标准统筹管理具体工作部门收到并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遴选报送的申报项目后,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批分专业组织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立项评审。
(四)申报项目立项评审的基本要求
1.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附相关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1)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应经过鉴定或实践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2)不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冲突;
(3)具有国内率先或领先的先进性、创新性和深圳特色,有进行国际或区域性对标的予以优先立项;
(4)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相关工作经费均已安排落实或承诺安排落实。
2.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团队成员承担过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工程建设科研或相关标准编制任务,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协调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原则上应由原主编单位申报,若其他单位申报,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并说明相关理由(可附原主编单位相关意见)。
(3)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市住房和建设局原批准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主编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该单位主编或参编新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其他事项
1.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集中立项申报。市住房和建设局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标准制修订项目集中立项申报工作,每年度第三到第四季度对外(通过官网,下同)发布下一年度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集中立项申报通知,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对外公开发布当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受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临时立项申请。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临时立项组织起草部门)确需紧急临时立项的实行备案制,即:按市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提交临时紧急立项必要性报告,自行参照标准立项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填写《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临时立项任务书》、附上专家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临时立项组织起草部门)可以每季度一次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汇总报备;未报备的,后续不予安排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
2.2019年度集中立项申报的截止日期。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集中立项申报计划,指派专人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二、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行模式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化法》授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具有原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的地方标准制定权。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关于新《标准化法》权威释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明确意见,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对独立管理、工程建设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现行模式进行运作。市住房和建设局下一步将会同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调整,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统筹管理、分工负责、运作高效、互动良好的体制机制。
(二)关于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可否制定强制性规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关于新《标准化法》权威释义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意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规范。按目前我市管理体制,有强制性条文的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须报市政府核准,类似现行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报批程序。涉及市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的、有强制性条文的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核准。2019年度各部门申报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原则上暂不设置强制性条款。各部门可通过后续管理文件或规范性文件引用工程建设标准相关条款,解决强制执行的问题。
(三)关于各部门可否自行制定技术性指导文件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市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按照原工作模式,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发布相应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性文件等准标准、泛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鼓励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条件不成熟的准标准、泛标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发布;相关需作为市工程建设标准紧急临时立项的准标准、泛标准项目,鼓励各部门先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性文件予以试行,条件成熟后再向市工程建设标准转化。
(四)关于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标准国际化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领域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推进标准国际化,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 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原则上我市能通过团体标准解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引用团体标准解决的工程建设技术规定问题的,宜尽量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鼓励优于政府相关标准且有必要向工程建设标准(政府标准)转化的团体标准,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政策,直接鼓励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推广应用优于政府相关标准或没有政府标准、第三方认证领域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际化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政府不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设置行政审批,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团体标准激励政策时,可就团体标准获得政府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提出有关条件和要求。在国家和深圳尚未出台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专门的管理办法前,我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暂按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布的现行《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建设
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相关领域、相关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市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筹建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此基础上统筹成立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切实为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标准建设的技术支撑和管理支撑。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发布以前正在实施的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书
2.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汇总表
(联系人:胡荣、张琴,联系电话:83788612、83785114;电子邮箱:zhangq@szjs.gov.cn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