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各区住房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市安委办印发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将《办法》转发给你单位,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黑名单”信息管理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对住房建设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黑名单”信息的采集部门,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条件
同时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黑名单”信息
各单位应当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核实后的“黑名单”信息在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同时录入理由和信息管理期限,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黑名单”信息录入应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黑名单”信息申辩意见的处理、“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黑名单”信息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四、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全面采集发现的“黑名单”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五、对列入“黑名单”企业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
各单位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在项目立项、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黑名单”信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除通过《办法》规定的渠道填报“黑名单”信息之外,各单位可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加大“黑名单”信息公开曝光力度,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全面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5月27日
附件:http://www.szjs.gov.cn/csml/bgs/xxgk/tzgg_1/201706/t20170602_68263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