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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深建质安〔2017〕24号

各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春节过后,我市建筑工地陆续复工,事故呈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立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

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地毯式排查整治。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4月30日,集中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周要联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迅速整改并限期消除,隐患不消除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自查情况应存档备查。

(二)执法检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在建工程自查自纠情况、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督查督办阶段(3月13日到4月30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等进行督查。

三、排查内容

(一)企业自查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深圳市(建筑施工类)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进行全面排查。排查重点:高处作业、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及地下工程、脚手架及高支模、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等,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管理。

(二)执法检查内容。结合工程实体安全状况,对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查自纠;排查是否查出问题,是否流于形式;隐患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建档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隐患重复出现而未消除现象;监理单位是否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

(三)督查督办内容。督查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重点是安全隐患发现、查处数量,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及完成情况,责令停工、红色警示、行政处罚情况,事故查处及责任倒查情况,信息上报情况。

四、整治措施

(一)建档登记。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档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闭合。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每周组织安全例会对项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施工单位应组织公司级别检查保障项目部自查整改成效。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自查并限期整改。

(二)严格执法。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中要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深建质安〔2016〕132号)要求,严格执法,顶格处理。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挂牌督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给予相关单位红色警示并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事故或较大影响险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采取有效事故防范措施。

(三)媒体曝光。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我局将定期在网站或媒体上曝光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信息。

(四)强化督查。强化对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督查督办:每周通报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情况,并抄送区政府;对不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执法检查流于形式的,每周进行警示或督办;对发生伤亡事故或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影响的,进行约谈并责成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连续发生事故或险情的,进行督办并责成其书面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并通报上级政府或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排查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施工现场每一部位、每一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并建立排查整治台账,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三)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扎扎实实开展检查工作,要真抓真查,不能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四)及时反馈信息。请各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每周五前报送责令停工整改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信息,每半个月将工作统计表报我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2月26日

来源:深圳防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