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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文件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精神,协会制修订《建筑防水行业职业道德准则(2014版)》、《建筑防水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和《关于建筑防水行业内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2014版)》,以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和诚信体系。以上若干加强行业自律的文件,已于2014年12月7日,经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公告。

       附:1. 建筑防水行业职业道德准则(2014版)

               2. 建筑防水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

               3. 关于建筑防水行业内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2014版)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1:

建筑防水行业职业道德准则(2014版)

(2014年12月7日,第六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防水材料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防水材料行业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各类防水材料生产、设计、施工、开发、经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准则》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以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七条  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追求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一流的信誉,自觉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注重节约能源资源,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要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注重学习、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不断优化设计和产品。

        第九条  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  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自觉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加强相关岗位的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保险、完善各种福利等关系职工利益的保障体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从业者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名誉。

        第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职工教育,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2: 

建筑防水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

(2014年12月7日,第六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树立行业整体形象,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各类防水材料生产、设计、施工、开发、经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是本《公约》的主体责任者。

        第四条  提倡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经营中注意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争创绿色、环保、健康的环境。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誉,反对一切欺诈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第七条  提倡行业内团结互助精神,共同树立良好行业道德风尚和经营作风。

        第八条  重视行业科技进步,勇于创新。提倡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九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维护他人的知识技术产权和经济权益。

        第十条  提倡学知识、学技术、提高职业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建设企业文化,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技术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铸造行业精神。

        第十一条 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以服务求效益,努力树立企业和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坚持反对、抵制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与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项权力和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着力改善职工及技术工人生活、工作环境,加强相关岗位的劳动保护,保障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工程投标要坚持公平的竞争原则,严禁搅乱市场价格,坚决杜绝以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低价参与投标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其他专业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决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十八条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出现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它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不得拒绝质量检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躲避、抗拒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防水工程实行工程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用户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防水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公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制度的本会会员单位,可以向系会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自律公约,“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启动自律约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本公约的管理职责为:督促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为: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惩罚的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对处理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均在协会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上或协会网站上进行通告。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3:


关于建筑防水行业内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2014版)

(2014年12月7日,第六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协调会员单位中经营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中的矛盾和争议事项,保持防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在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财务、商业秘密、人员、经营活动等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条  争议双方不得互相恶意诋毁。争议期间,争议各方不得向媒体(网络)和其他外部相关方散布争议事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或单方可以申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条 协会在处理争议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各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协会由专门的机构(会员部)受理争议协调申请,并查明事实,了解争议各方的诉求,提出初步协调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裁决。会员部负责把协会裁决意见告知争议各方。必要时,由协会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约见争议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

        第六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约见时,当事各方应按时到达指定约见地点,无故推辞者,协会不再负责协调。

        第七条  协会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未经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协会不得把争议各方的诉求和协调结论对外披露。

        第九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深圳防水网